五花八門的薪資表-平均工資篇

    延續上一篇介紹工資內涵後,接下來就是平均工資的計算;資遣費,退休金,職災補償等金 額多少都與平均工資相關,台語俗諺常說「好頭不如好尾」,勞資雙方算最後一筆金錢給付時, 最好不要算錯,不然吃虧的一方就可以說嘴很久很久…,欠別人的很容易忘了,別人欠我的卻可 以記上很多年…,這是人性,為了錢父子兄弟都可以以翻臉了,何況外人?所以如果沒有多給的 肚量或沒有多要求的本事時,合於法令所規定的,雙方没有餘話好說。
一、法令依據
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
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 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 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 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一、勞動主管機關對「平均工資」計算的函釋:
A.有關於分母—工作期間:

1.因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停工,致勞工未能工作期間,這段時間應否列入平 均工資的期間計算。(是否計入位於分母之期間天數?)
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100130738 號函:
事業單位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致勞工未能工作期間,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第 4 款規定,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2.工資折半發給或不發給期間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
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 357224 號函:
工資折半發給或不發給期間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註:工資折半,勞工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不發給,勞工因普通傷病假 超過三十日或留職停薪。

3.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者,如何計算退休金?
行政院勞委會(83)台勞動二字第 80945 號函:
至於留職停薪致工資不給期間,本會七十六年九月十六日台 (76)勞動字第二二五五號函釋計算平 均工資時應將之扣除,旨在求其合理,如依上開方式計算,由於留職停薪期間過久,致結果顯 不合理者,以留職停薪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之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計算,應無不可。
4.停工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如何計算
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 399864 號函
事業單位因故停工,勞動契約如未終止,年資應繼續計算至勞動契約終止日。 至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該停工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

B.有關於分母—工資
1.加班時數或休息日上班時數因故未休,最後僱主依法標準發給工資,是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070130882 號函:
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規定選擇換取補休,嗣因補休期限 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時數,雇主依法折發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應視各該未補休時數之 原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時間是否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而定。
2.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 3 字第 1090044699 號函
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急速升溫,各產業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 緊縮營運困難,事業單位得循「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經勞 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惟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 基本工資。

3.遞延特休未休日數工資是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070130350 號函
遞延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性質係屬勞工前一年度未休假而工作報酬,應否計 入平均工資計算,應先視「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點是否在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之內而 定,倘於期間內,其究有多少未休日數工資應列入計算,法無明文,可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4.勞工因到職當日發生職業災害死亡,其死亡補償平均工資計算之說明
勞動部勞動條 2 字第 1050131753 號函:
爰於計算其月平均工資時,其例假日及因法定工時縮減後所產生之休息日之日數免予計入,得以 其日薪乘以扣除例假日及休息日之月平均日數約 21.75 日(【365 日-52 日例假日-52 日休息 日】/12 個月)推計之,惟勞雇雙方之約定如有優於法令規定者,從其約定。
行政院勞委會(85)台勞動三字第 147621 號函:
勞工於受僱當日進入工作場所即遭遇職業災害死亡,其平均工資計算,可以勞資雙方所議定之工 資作為計算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

註:
勞基法第 59 條,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 5 個月平均工 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 40 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5.平均工資怎麼算?
行政院勞委會(83)台勞動二字第 25564 號函
「一個月平均工資」等於勞工退休或資遣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
說明:
一、由於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該法第二條第四款雖有「平 均工資」定義,惟係屬「日平均工資」之意,該法施行之初,前主管機關內政部曾於七十四年函 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日平均工資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二、惟該函執行以來,迭有反映有欠合理,因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之總日數,由於大月 小月不同,分別為一八一天至一八四天,而非一八○天,平均每月之日數應為三○.一七天至三 ○.六七天而非三○天,故一律以三○天計算,將使勞工應得之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 費減少,故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等於以勞工退休前六 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