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漁民收據、小規模收據與一時貿易資料的區別

【財政部 110.9.10 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於直接向農民購買農產品應取得何種憑證及相關課稅規定存 有諸多疑義,該局將營利事業電話詢問相關疑義彙整說明如下:
1.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9 款後段規定,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    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至於農民定義,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3 款    規定,係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銷售其農產品免徵營業    稅。
2.  營利事業向農民購買農產品應取具農民開立收據作為入帳憑證,農民開立收據並無統一規定    格式,只要書立載有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品名、數量、金額、年月日並經簽章等    資料即可。另營利事業取具農民收據並無金額限制,與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全年    累計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三十有別。
3.  營利事業向農民採購農產品與向非經常買賣商品之個人購買商品不同,前者農民出售其農產    品之成本費用為收入之 100%,所得為 0 元,免納所得稅;後者係按銷售金額 6%歸課銷售個    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應向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

【小會計師說明】
1.何謂小規模普通收據? 農漁民收據? 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
(1)小規模普通收據
   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 人。(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統一發票使用標準目前為每月達新台幣 20 萬元。)
   營利事業取具小規模營利事業「普通收據」,內載有其名稱、金額、交易事項及日期等,因 能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 15 條第 1 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經濟部 90.3.19 日 經 90 商字第 09002054250 號函)
   現行法令對普通收據並無統一規定格式,且未規定普通收據須加蓋收據章或負責人私章,即 取得之普通收據除有交易資料外,如有載明商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即屬合法憑證。
(2)農漁民收據
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進貨或進料,應取得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書立載有 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普通收據 或商用標準表單之出貨單作為原始憑證。(查核準則第 4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
(3)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
(1)「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表」僅限於營利事業向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且非經常買賣商品之 個人購買商品者使用。(財政部 80.7.17 台財稅第 801251536 號函)
(2)營利事業向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取得書有品名、數量、單價、總 價、日期、出售人姓名或名稱等之「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該申報表係屬兼具營業發票性 質之銀錢收據,…(財政部 76.7.15 台財稅第760072591 號)
2.取得以上三種原始憑證在申報費用上的差別
(1)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有費用列報限額
   營利事業依本準則規定列支之製造費用營業費用,如係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 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三十為 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查準第 67 條第 3 項)
   營利事業取得的小規模營利事業普通收據,若因進貨而取得,不必受限於千分之三十,反之若因 費用(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而取得則會受限。
(2)農漁民收據及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
A.農漁民收據
目前尚無規定認定農漁產證有列報限額的規定。
B.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
營利事業向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之個人直銷商購買商品供業務使用,所申報並作為記帳憑證之「個 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不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7 條第 3 項規定之限制。(財政部 83.1.26 台財稅第 831580917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