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作業營業人以工程款抵付罰款者,仍應依工程總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 110.9.7 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包作業營業人承包工程,如因工程逾期遭發包人依工程合約處      以罰款,發包人並自其應付工程款直接扣抵罰款者,由於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      事,承包人不得因以應收工程款抵付逾期完工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仍      應依工程總額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乙公司廠房整建工程,工程造價 1 千萬元(不含稅,下同),      嗣因工程延宕未能如期完工,乙公司依約定自應付尾款 100萬元中扣除逾期違約金 40 萬      元,甲公司卻以相抵後淨額 60 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 40 萬元漏未開立發票及      申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 2萬元外,並裁處罰鍰。」

【小會計師說明】
1.什麼是包作業
    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 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鋪設業、鑿井業、水 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

2.包作業開立統一發票的規定
    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是「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即不管有 無收到價款,皆應按合約所訂的請款時限開立。

3.實務上常見包作業將統一發票常成請款工具,因疏忽而違反規定的事例
(1)工程已完工驗收,但委託人因故尚未付款,誤以為尚不必開立統一發票
例如
甲公司 109 年間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乙公司廠房新建工程,該工程業已完工並驗收,惟部分工程 款乙公司遲未依限給付,甲公司誤以該工程款未收訖,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後經國 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2)因工程違約扣款,以抵銷淨額開立統一發票
如第一段新聞稿之釋例,例如應請款 100 萬,另應支付違約罰款 40 萬,正確作法應是施作方依約 時限可請領工程款並開立 100 萬元工程款統一發票,另委託方因雙方合意扣款 40 萬元,應開立 40 萬違約收入統一發票給施作方。才合乎規定。
(3)因借用委託方之資源,以抵銷淨額開立統一發票
如施作方於工程實施期間,向委託方借用機械設備等等資源並支付租金,從而每期實收之工程款 為工程款與租金互抵後之淨額,施作方誤以淨額開立統一發票之情況。例如,某期應領工程款為 200 萬,另應支付借用資源之租金為 50 萬,誤以淨額 150 萬開立統一發票。正確作法同(2)概念應 是依施作方請款規定開立 200萬工程收入發票,支付租金時由委託方開立租金發票 50 萬。
(4)尾款當成保固款,卻誤漏報營業收入
工程合約常有押尾款或一成保固款,於一定保固期間屆滿款才可請款,這種情況如果合約合意明 定,施作方雖然依約在保固期間屆滿請款並開立統一發票,但值得注意的是若保固期間跨年度 時,常有營利事業因為該筆跨年度款項尚未開立統一發票,進而疏忽未認列為營業收入。
4.依約所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後發生壞帳時可否退還營業稅款
    從事包作業之營業人,如已依規定就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 稅,惟嗣後若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破產宣告、應收款逾期二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或 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 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可於事實發生 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於該應收款逾期屆滿 2 年之翌日起算 10 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 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退還或留抵應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