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計入最低稅負制計算

民國 77 年 9 月 24 日,股市收盤後,當時財政部長郭婉容宣佈,隔年元旦起,課徵證券交易所得 稅,隔週週一,股市全面跌停,幾天後,證交所將跌幅減半,結果,導致無量下跌 19 天,僅僅 實施 1 年後,79 年 1 月 1 日起又全面停徵證所稅,79 年 6 月財政部長換手。
從此財政部多年來沒再提及證券交易所得是否課稅的問題,直到 102 年至 104 年間又對證券交易 所得課稅,不過還是短暫的 3 年就在立法委員的提案下,105 年起又停止課徵了,開徵的理由是 為維護「資本利得及薪資所得租稅負擔不衡平之議,為建立公平合理稅制,適度回應社會對租稅 公平之期待」,不徵的理由是「證所稅制度自 102 年度實施以來,適值國際間發生歐債危機、大 陸推出滬港通、股市及人民幣匯率鉅幅波動等事件,加上全球經濟動能不佳,致國內出口衰退等 政經情勢變化,股市量能不足,惟證所稅制度屢被歸咎為主因,雖經二度修正,仍爭議不斷,為 消除股市不確定因素,並簡化稽徵,立法院朝野政黨及委員皆提出修正版本,該等版本於今日經 立法院院會表決並完成三讀。」(財政部賦稅署 104-11-17 新聞稿)
這一次自 110.1.1 起,個人買賣考量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 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統稱未上市櫃股票),列入基本稅額計算稅額(是基本稅額不是 所得稅本稅)。不過,上市、櫃股票及若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 司,且交易時設立未滿五年者,仍然不列入課稅。對於行政或立法機關而言,上市櫃股票課徵證 券交易所得稅是就如小說中描述的主角一樣是一個「名字不能說出來的人」。能夠毫無懸念的講 出來的大概就是市井小民或大學講台上的堅持理念的陽春教授吧!

看看這次如何計算吧?
1.核實認定
  A.證券交易所得=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B.應附文件: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
              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
  C.交易日認定:股票交割日(股票背書轉讓日),
  D.原始取得成本:
    a.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 10 條規定
  一、因購買而取得者,以成交價格為準。
  二、因公司盈餘轉增資而取得者,以股票面額為準。
  三、因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資而取得者,其成本為零。
  四、因公司現金增資而取得者,以發行價格為準;其屬員工參與現金增資而取得者,以可處分       日之時價為準。
  五、因股票公開承銷而取得者,以取得價格為準。
  六、因公司設立時採發起或募集方式而取得者,以發行價格為準。
  七、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以繼承時或受贈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時價為準。但       因配偶相互贈與而取得,且符合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或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       第二項規定者,以該有價證券第一次贈與前之成本為準。
  八、因員工分紅配股或受讓公司庫藏股而取得者,以可處分日之時價為準。但中華民國九十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因員工分紅配股而取得者,除已將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與股       票面額之差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並課徵基本稅額者,以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為準外,以       股票面額為準。
  九、因行使認股權而取得者,以執行權利日之時價為準。
  十、因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而取得股票股利者,如屬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指       定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權利之信託者,以股票面額為準;其屬受益人不特定或尚       未存在之信託者,以信託財產取得股票日之時價為準。
  十一、經由可轉換有價證券轉換而取得者,以約定之轉換價格為準;無約定者,以轉換日之股       票時價為準。
  十二、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個人以其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公司,或授       權公司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而取得者,以作價抵繳認股股款金額為準。至九十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而取得者,以股票面額為準。
  十三、緩課股票以其緩課原因消滅課徵所得稅時,計入轉讓或撥轉年度收益之價格或時價為       準。
  十四、第一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之外國公司股票,於依證券法令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前       一日以前取得者,以申報生效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       準;申報生效日以後取得者,以取得成本為準。
  十五、因公司併購而取得者,以併購基準日股份對價之金額為準。
  十六、經由其他方式取得者,以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b.成本計算流程:查核辦法第 18 條規定,個別認定法或加權平均法皆可。
  E.必要費用: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F.損失扣除:可扣除當年度及前三年度之損失。

2.國稅局推計認定
  當納稅人並沒有主動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或者申報了但並未提供證明所得額之文件者,國稅局   就採推計課稅的方式,計算其所得額:
  A.成交價格未提供,但成本費用可以提供
  查核辦法第 8 條規定:成交價格推定
  每股淨值:前一年有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若未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則採交             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其收入。)
  B.無法證明成本
    a.已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或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
      證券交易所得=實際成交價格 x 20%
    b.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者
      證券交易所得=每股淨值 x 75%
    C.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3.證券交易所得雖然基於推計取得,若有應課稅之所得額者仍會受罰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5 條
    有申報:已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             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未申報:未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             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             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