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13.10.07新聞稿
營利事業取得國外公司給付佣金收入應注意認列時點
國內營利事業以居間人的身分介紹客戶予國外供應商交易,而獲得外國供應商
給付的佣金報酬,營利事業應注意該筆國外佣金收入應於何時列記收益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基礎如採權責發生制,其佣金收入應依
權責發生日期列為收入。如有應收國外佣金收入,其權責發生日期應以交易完
成日為準,也就是廠商已經依照商業信用狀或委託購買證件裝船之日為準;但
如支付之對方為外匯管制國家,且其佣金額度在經當地政府核准範圍以內,考
量外匯管制國家申請核准外匯頗費時日,為兼顧實情,營利事業應以當地政府
核准日為權責發生日,列為當期收益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介紹乙公司與美商A公司進行交易,A公司於112
年12月1日將商品裝船出貨(交易條件為FOB),A公司並同意按交易價格5%
給付甲公司佣金報酬,甲公司雖然於113年1月20日才收到A公司所匯入之佣
金報酬,但因甲公司會計基礎是採權責發生制,且美國並非外匯管制國家,所
以,甲公司仍應以交易完成日亦即112年12月1日為該筆佣金收入的權責發生
日,於112年度認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