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滯納息

2024/10/17
一、所得稅(營所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
1. 滯報金(行為罰)
依據: 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
金額: 應納稅額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應在1,500元~30,000元之間。
說明: 過了每年5月31日仍未申報,在隔日至接到稽徵機關之滯報通知書所定
期限之間已完成補申報。

2.怠報金(行為罰)
依據: 所得稅法第108條第2項
金額: 依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應在4,500元~90,000元之間。
說明: 接到稽徵機關之滯報通知書所定期限,仍然未行補申報程序。稽徵機關
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3.滯納金(行為罰)
依據: 所得稅法第112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20條
金額: 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
說明: 凡各稅有規定加徵滯納金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

4.滯納息(利息)
依據: 所得稅法第112條第2項
金額: 按應納稅款X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說明: 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
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
計算利息。

二、營業稅
1. 滯報金(行為罰)
依據: 營業稅法第49條第1項前段
金額: 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但應在1,200元~12,000元之間。
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
說明: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但其未逾三十日者。

2.怠報金(行為罰)
依據: 營業稅法第49條第1項後段
金額: 按應納稅額加徵30%滯納金。但應在3,000元~30,000元之間。無應納稅
額者滯報金為3,000元。
說明: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逾三十日者。

3.滯納金(行為罰)
依據: 營業稅法第50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20條
金額: 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
說明: 凡各稅有規定加徵滯納金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

4.滯納息(利息)
依據: 營業稅法第50條第2項
金額: 按應納稅款X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說明: 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
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
計算利息。

三、扣繳
1.未扣繳未申報(行為罰)
依據: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
金額: 限期內完成補扣補繳補報,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未於限期內完成補扣補繳補報,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 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但如果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而且已經在期限 內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則免予處罰。

2.已扣繳但未申報(行為罰)
依據: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
金額: 處1,500元至20,000元以下罰鍰。
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 或填發者,處3,000元至45,000元以下罰鍰。

3.滯納金(行為罰)
依據: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稅捐稽徵法第20條
金額: 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
說明: 凡各稅有規定加徵滯納金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
依現行稅法規定,逾滯納期繳納之稅款須加計滯納利息者,僅營利事業所得 稅、綜合所得稅、貨物稅、遺產稅、贈與稅、菸酒稅、營業稅與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等項目,其餘各項稅款則均免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