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別把統一發票當成請款的文件

財政部或國稅局什麼時候會出新聞稿呢?容易疏忽的交易模式,重要的判決出爐,或是政令宣導,以下是一則財政部新聞稿:
    營業人將營建工程委由承包商施作,承包商所取得之工程廢料,如直接折抵工程款,係屬在 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包商,但不少營業人,僅向 承包商取得折抵後工程淨額之統一發票,以致發生未給予工程廢料之銷項憑證及取得同額工程款 之進項憑證情事,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 99 年間將路面修護工程總價 640 萬元發包給乙公司,並就該 路面刨除剩餘之材料折抵應給付乙公司之工程款 40 萬元,由乙公司開立銷售淨額 600 萬元之工 程款發票予甲公司,但上述交易無異是甲公司以該刨除料為買賣標的出售予乙公司,該刨除料折 抵價值由工程款中扣除,僅是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計算方式,並非工程總價之減少,乃認定甲公 司銷貨漏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 40 萬元,予以補徵營業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及營業 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從重處罰;另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 40 萬元部分,則依稅捐稽徵 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

小會計師的看法
企業界常見的模式除了上述的案例外,也常見以下的情況:
第 1 例:原料加工:
   甲廠商將金屬線材 100,100kg 送至加工廠乙,甲乙雙方約定加工過產產生的頭尾料歸加工廠所    有,加工後送回 100,000kg。加工費計算為 100,000kg x 15 = 150,000 元。開立 150,000 元之加工    費發票。
第 2 例:調用機具或人工
   甲廠商之部分工事由乙廠商承包共計 200 萬,期間乙廠商向甲廠商調用車輛及怪手 5 天,雙    方約定價為每天代價 4 萬元。事後請款計算為 200 萬-4 萬 x 5 天 = 180 萬元。並開立 180 萬元    之發票。

第 1 例(有原料重量變化的情況)
甲乙雙方交易事實應分成二部分,第一件事是甲廠商委託乙廠商加工並支付加工費,第二件事是 甲廠商將頭尾下腳料販售給乙廠商並收取銷售下腳料收入。不過中小企業大概都將這種交易當成 一件事,乙廠商向甲廠商請款時,開立統一發票150,000 元,甲廠商取具 150,000 元之進項發票。 假設如果當時的頭尾下腳料市價為 500 元,則依目前營業稅法認定的正確的做法:乙廠商的加工 收入:乙廠商開立 150,500 元的加工收入發票交予甲廠商;甲廠商的出售下腳料收入:甲廠商開立 500 元的出售下腳料發票交予乙廠商。但實務上相信有許多是按互相抵銷的淨額開立發票 150,000 元,則稅局大大會認為甲廠商漏開 500 元發票,乙廠商也漏開 500 元發票。將分別處以營業稅漏 稅罰。

第 2 例(沒有原料重量變化)
甲乙雙方交易事實應分成二部分,第一件事是乙廠商承攬甲廠商之工程收入 200萬,第二件事是 甲廠商將設備提供予乙廠商使用並收取 20 萬元之使用收入,依目前營業稅法上正確的做法:
乙廠商的承攬收入:乙廠商開立 200 萬元的工程收入發票交予甲廠商。甲廠商的出租設備:甲廠 商開立 20 萬元的設備出租收入發票交予乙廠商。但實務上乙廠商採淨額 180 萬元的方式開立發 票,國稅局會認為乙廠商漏開 20萬元發票,甲廠商也漏開 20 萬元發票。將分別處以營業稅漏稅 罰。

甲與乙廠商一定會喊冤及不平,明明就只收取淨額的收入(如上例的 15 萬或 180萬元),那裏漏 稅了!一進一銷還不是一樣!一般中小企業老闆對稅法的概念就是所得稅吧(他們對所得稅比較 能夠理解)!老闆在氣頭上,再怎麼說明營業稅的是消費稅及間接稅的概念大概也聽不下去的。所 得稅與財產稅很容易懂,有賺錢或有所得就必須繳所得稅,有房子車子要繳房屋稅與牌照稅,但 營業稅法就不容易理解在課什麼稅,大部分的人都只知道公司有收入就要開發票,有進貨費用要 取具發票,營業稅的應納稅額公式是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所以理論上實際繳納的營 業稅如果少於應該繳納的營業稅就是漏稅。不過國稅局或法院實務判斷並不是那麼的簡單,舉 例:

情況 實納稅額= 銷項稅額- 進項稅額
正確 40 100 60
情況一:漏報銷項發票 100 元(稅額 5 元) 35 95 60
情況二:重複申報進項發票 100 元(稅額 5 元) 35 100 65
情況三:漏報銷項發票 100 元(稅額 5 元)且
        漏報進項發票 100 元(稅額 5 元)
40 95 55
情況四:多報銷項發票 100 元(稅額 5 元)且
        多報進項發票 100 元(稅額 5 元)
40 105 65


情況一與二容易判斷,實際繳納稅額確實小於應納稅額,構成漏稅。
情況三
實際繳納與正確的稅額一樣,不過,目前稅局與法院實務的看法是,漏報銷項 5 元是漏報,進項 稅額只有「已依法提出申報」的進項稅額才可以列入扣抵,所以放在公司抽屜中漏掉沒有提出扣 抵的進項發票,未提出申報的不算(下次提出申報仍可以扣抵,不過跟這次稅額計算無關)。所 以國稅局認為應納稅額應是 45元(45=100-55),而實際繳納 40 元,仍有漏稅,應有漏稅罰。

情況四
多報銷項的情況,例如將免稅發票開成應稅發票(這種情況詳細分析,可參考小會計師另一篇" 營業人將免稅商品誤申報為應稅商品有漏稅嗎"),銷項稅額當然會比較多,而進項稅額因將免 稅銷售額誤當成應稅銷售額,計算不可扣抵比例時會得出較低的結果,計算出可扣抵的進項稅額 呈現多報的情況。目前稅局與法院認為,公司倘若未經申請放棄免稅,不可以將將免稅發票申報 為應稅發票,從而並不承認銷項多報的這一部分;而進項稅額計算,若將免稅銷售額列入不可扣 抵比例公式下,進項稅額確實高報,進而認定有漏稅的情況。
    所以,當國稅局查到第 1 例與第 2 例的情況,甲乙廠商以淨額開立發票,廠商無法主張, 「如果按總額開立,也取得對方憑證,繳的稅額還不是與用淨額開立的一樣。」,即便是有取得 進項發票未申報,都不具有扣抵資格了,何況是「如果取得」這種假設情況,最後結果必定是漏 報銷項稅額。再者以淨額開立發票還有一個很大的缺點,依第 1 例有原料重量差異的情形,原料 送加工廠時是100,100kg,送回來時是 100,000kg,下腳料 100kg 理論上應一併送回來,才能帳料 合一,但實際上已經說好下腳料歸加工廠商所有,但卻因未開立發票仍然在甲廠商帳上(形成有 帳無料),而乙廠商因未取具進項發票與憑證,亦未入帳(造成有料無帳)。